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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个税新法计征算法及 Excel 个税计算器

2018 年颁布的个税新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个税新法的个税计征办法,相较个税旧法的改变主要有以下几个:

  • 计征周期发生变化:旧法按月计征工资和薪金的个税;新法按年计征工资和薪金的个税,按月预缴。
  • 起征点发生变化:旧法按月计征个税的起征点是 ¥3,500.00;新法按月预缴个税的起征点是 ¥5,000.00。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新法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按个税新法,个税旧法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年终奖即属此类)的优惠将被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也将纳入全年累计收入进行个税计征。不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个税旧法中的优惠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续至 2022 年 1 月 1 日。

对于我等升斗小民,赚点钱真的不容易。个税改革的细节又很多,想想就脑壳疼。为此,我将个税新法的计征办法归纳总结了一下,形成此文。此外,我制作了一个 Excel 表格(后附),大家可据此自行计算。若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指正。

月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个税的第一步,是计算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它的公式如下:

$$\text{月应纳税所得额} = \text{当月税前收入} - \text{起征点} - \text{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存部分)减除} - \text{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来说,某人某月的税前收入是 ¥30,000.00,三险一金减除额是 ¥4,500.00,个税新法下专项附加扣除总额是 ¥2,000.00,则其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是

$$ \begin{aligned} \text{月应纳税所得额} &{}= \text{当月税前收入} - \text{起征点} - \text{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存部分)减除} - \text{专项附加扣除}\\ &{} = ¥30,000.00 - ¥5,000.00 - ¥4,500.00 - ¥2,000.00 \\ &{} = ¥18,500.00 \end{aligned} $$

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个税的第二步,是计算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它的公式如下:

$$ \text{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_k = \sum_{i = 1}^{k} \text{月应纳税所得额}_i. $$

续上例。当年一月、二月,该人税前月收入是 ¥30,000.00,三月起,他的税前月收入增长到 ¥35,000.00。则其一月、二月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是 ¥18,500.00,三月起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是 ¥23,500.00。于是,截至四月,他当年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

$$ \begin{aligned} \text{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_4 &{}= \sum_{i = 1}^{4} \text{月应纳税所得额}_i \\ &{}= ¥18,500.00 + ¥18,500.00 + ¥23,500.00 + ¥23,500.00 \\ &{}= ¥84,000.00 \end{aligned} $$

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

计征个税的第三步,是计算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它的公式如下:

$$ \text{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_k = \text{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_k * \text{适用税率} - \text{适用速算扣除数}. $$

其中,适用税率和适用速算扣除数取决于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关系如下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6000 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45 181920

续上例。截至四月,他当年的累计应预缴税额是:

$$ \begin{aligned} \text{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_4 &{}= \text{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_4 * \text{适用税率} - \text{适用速算扣除数} \\ &{}= ¥84,000.00 * 10\% - ¥2,520.00 \\ &{}= ¥8,230.00 \end{aligned} $$

当月应预缴税额

计征个税的第四步,是计算当月应预缴税额。它的公式如下:

$$ \text{月应预缴税额}_k = \text{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_k - \text{当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税额}_{k - 1}. $$

因此,续上例,该人前 4 个月每个月的应预缴税额如下表。

月份 当年累计应预缴税额 当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税额 当月应预缴税额
一月 ¥555.00 ¥0 ¥555.00
二月 ¥1,180.00 ¥555.00 ¥625.00
三月 ¥3,530.00 ¥1,180.00 ¥2,350.00
四月 ¥5,880.00 ¥3,530.00 ¥2,350.00

由此可见,在年应纳税收入累计升高到新的级数时,从该月开始,月应预缴税额会相应升高。

当月税后收入

计征个税完成后,我们就能计算实际税后收入了。它的公式如下:

$$ \text{月税后收入}_k = \text{月税前收入}_k - \text{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存部分)}_k - \text{月应预缴税额}_k. $$

因此,续上例,该人前 4 个月每个月的税后收入如下表。

月份 税前收入 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存部分) 月应预缴税额 月税后收入
一月 ¥30,000.00 ¥4,500.00 ¥555.00 ¥24,945.00
二月 ¥30,000.00 ¥4,500.00 ¥625.00 ¥24,875.00
三月 ¥35,000.00 ¥4,500.00 ¥2,350.00 ¥23,150.00
四月 ¥35,000.00 ¥4,500.00 ¥2,350.00 ¥23,150.00

由此可见,在年应纳税收入累计升高到新的级数时,从该月开始,由于月应预缴税额会相应升高,实际月税后收入会相应下降。

全年一次性奖金

按上述「通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text{应纳税额}_k = \text{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text{适用税率} - \text{速算扣除数}. $$

其中月度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000 元的 3 0
2 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 25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 15160

举例来说,某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30,000.00,则其适用税率 3% 和速算扣除数 ¥0.00。因此,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是 ¥900.00,税后奖金收入 ¥29,100.00。

Excel 版个税计算器

按上述个税计征逻辑,我制作了一个 Excel 版个税计算器。你可以在这里下载

使用时,部分内容需要注意填写——表格中已用颜色高亮:

  • 由于每个人的税前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不一致,因此这两列需要按实际情况填写。
  • 此外,因为所在城市不同,每个人缴存的三险一金基数及缴存比例也不一样,因此这一列也需要按实际情况填写。
  • 另外,每年六七月份,各个城市都会公布新一年的社保公积金基数上下限。每年一月到六月适用上一年的社保公积金基数,七月到十二月则适用当年的社保公积金基数。这一点也要注意区分填写。

填写完成后,Excel 表格会自动计算出每个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及实际税后收入(红色高亮)。


更新 2020-06-27

今天发现,北京市 2019 年公布的社保公积金上下限,各个项目是不同的。综合下来,一共有四个组合: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下限 3613,上限 23565;
  • 工伤保险:下限 4713,上限 23565;
  •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下限 5557,上限 27786;
  • 住房公积金:下限 2000,上限 27786。

具体变化情况和依据可参考如下文件: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更新了 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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